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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 | 关于刑事政策应对突发事件的几点建议

车浩 中国法律评论 2022-01-06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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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对中国社会的深远影响才刚刚显现。在此过程中,整个社会的运转与人们的精神生活都陷入到一种非正常状态。随着疫情缓解,人们面对新冠病毒的慌乱和痛苦,以及由此形成的恐惧和歧视,正在慢慢平息。重新恢复到理性的轨道上,才能够对一些问题进行反思。


北大法学院教授车浩老师的《刑事政策的精准化:通过犯罪学抵达刑法适用——以疫期犯罪的刑法应对为中心》(载《法学》2020年第3期)一文,集中对疫情期间的刑事政策进行了反思与总结。文章认为,通过探究疫情期间不同犯罪的原因,开出宽严有别的刑事政策药方,才能精准化地指引刑法适用。


为便于阅读,本期推送文章精读版,脚注从略。原文请参见《法学》2020年第3期。




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目次一、突发事件与刑事政策二、疫情期间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事政策三、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的刑事政策四、疫情期间诈骗罪的刑事政策五、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政策








突发事件与刑事政策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的社会风险特征明显有别于一般的社会事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公众普遍缺乏准确认知和心理准备,容易陷入恐慌或者漠视的两个极端。本次新冠疫情的突然出现,个人和社会群体都没有思想准备与心理准备,较难迅速判断及做出正确的反应。从疫情出现后各方反应来看,一些犯罪行为的出现,与这样的心态有密切关系。


另一方面,爆发点和裂变度具有偶然性,公众对事件波及自身的几率存在侥幸心理。本次新冠疫情就属于突然爆发。这就导致人们一时难以把握疫情的发展方向,对其性质和猛烈程度也难以做出客观的判断。一些应对疫情措施的延迟或失误,以及个体面对疫情时的越轨反应,也与此相关。


根据突发事件的风险特征,这一阶段的刑事政策必须朝着“精准化”的方向设计实施。


第一,整体的刑事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突发事件给社会环境带来的变动和剧烈影响,在这一背景下制定政策。


第二,具体的犯罪类型需要具体的刑事政策。不能对所有犯罪都泛泛表述为从严、从宽或者宽严相济,而应当针对突发事件中出现的具体犯罪类型,确立细化、有差异性的刑事政策。


第三,刑事政策的制定首先要倚重犯罪学。应当先从具体犯罪的发生机理入手,寻找犯罪学上的解释,辨析突发事件期间的犯罪,与正常社会秩序下出现的同类犯罪之间在成因上的差异。


第四,通过犯罪学抵达具体的刑法适用。在借助犯罪学理论和数据分析犯罪成因的基础上,划定不同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宽严尺度,最后依靠法教义学的操作,指引个罪的解释和适用。





疫情期间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事政策


第一,区分编造行为与传播行为,对传播行为整体上从宽处理。疫情期间大多数人传播信息,是基于安全感流失的恐慌心理,以及在信息资源不足时进行自救。这主要归结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手段不足,无法满足公众对于安全感目标的渴求。要想遏制谣言传播,最有效的方式是补足这一落差,由权威机构充分及时地供应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刑事手段打击传播行为,不可能对信息供应量有任何改变,不能对犯罪成因发生实质性影响,起不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


第二,对于编造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又可能引起恐慌风险的虚假信息的行为,应当在刑事政策上从严打击。此类行为的犯罪动机不是信息自救,也不是为了平息恐慌,不能找到可归责于其他社会系统疏漏或制度缺陷的理由。在疫情期间凭空捏造引起他人恐慌的虚假信息,对整个疫情防控工作具有较大的伤害性。


第三,宽容对待专业人士依据专业判断发布或传播的瑕疵信息。如果从一开始就采取严厉封锁的态度,让突发事件中因行业知识和工作领域而最有可能接近真相的专业人士噤声,虽然达到了不出现有瑕疵的初始信息的效果,但最终可能会把整个社会引向更加无知的黑暗中。因此,对此类信息,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就是凭借专业身份恶意虚构,否则,主要通过专业内的辩论和对话来解决,在科学层面上澄清错误。





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的刑事政策


疫情期间,防疫工作人员要履行保卫公共安全的责任,而作为防疫对象的普通公民往往更看重个人的行动自由,这种潜在的价值冲突,势必会埋下两个群体之间的冲突风险。在刑事政策的尺度把握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为了实现对疫情的有效遏制,需要把疫情期间公共安全的价值和利益放在个人自由之上,否定那些抗拒防疫措施的行为,但在整体方向上应当从宽。能够用其他更轻微手段解决此类冲突的,就没有必要发动刑罚制造出非典型的犯罪人,埋下更多的矛盾隐患。由于执法活动而引起的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得到化解,而不能因为司法活动被进一步加剧。


第二,在扩张解释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时,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对此的认识可能性。在警察执法的场合,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按照妨害公务罪论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是妥当的。相反,对于其他包括居(村)委会、街道甚至物业等基层防疫工作者的执法,社会一般人通常不易认识到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对此类案件应从宽处理。


第三,疫情期间形势变化较快,各地的防疫措施的出台往往是急就章甚至不断调整,有的措施的合法性本身就存疑,有的措施只是会议精神落实而缺乏明文依据。当抗拒行为针对基层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时,如果防疫措施的合法性存疑,此时对抗拒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会给司法活动带来较大麻烦,甚至有可能损害司法权威。相反,当抗拒行为针对警察时,适用妨害公务罪就不会有争议。





疫情期间诈骗罪的刑事政策


在疫情引起财产交易的社会环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由于防疫物质紧缺,无法满足人们的防疫物质需求,人们采用非人际接触方式从事网上交易,自我保护能力减弱,更容易遭受欺诈侵害,欺诈行为的便利性和成功率大大提升。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需保护性也更加凸显,此时,在刑事政策上,就应当以加大和补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力量为中心和目的,来合理安排对犯罪的反应。


第一,从严入罪,降低发案率。对疫情期间的诈骗犯,在定罪导向上更偏向扩张而不是收缩,从加大威慑效果这一点上来强化被害人保护。


第二,投入警力,提高破案率。通常对犯罪人来说,这可能是比刑罚严厉更有效的威慑。


第三,从快处理,提高办案效率。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提高各个环节的效率,包括适用简易程序等加快案件处理速度。


第四,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等制度,不追求从重处罚行为人而是尽可能地为被害人挽回财产损失。





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应当全面考虑此类传播传播病毒(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行为的成因,做到群体细分,政策细分,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过失而非故意传播病毒者,一定要仔细考虑行为动机和成因,不能仅仅因为客观上引起诸如多人受传染或者被隔离的后果,就将行为人的主观罪责视作对等程度的严重和恶劣。


第一,疫情期间因为隐瞒自己的身份或者经历而造成病毒传播或传播危险的人,其行为动因不能完全归责于行为个体,整个社会舆论环境和各种防疫管控措施对此类人群的标签化评价和歧视性处遇,在其中难辞其咎。特别是在疫情初期,标签效应与歧视氛围尤其严重。在这一阶段因为躲避各种标签而隐瞒自己身份和行踪经历的人,其行为动机有不得已的成分,迥然不同于正常社会秩序时期的普通的过失犯,对此,在处理方向上应当从宽把握。


第二,对上述人群也要细分。疫情初期,歧视性的舆论和措施比较严重,各地出现了很多过度防疫和不文明执法的情形,隔离方案也有不规范之处,但是到了中后期之后,在各方的呼吁和努力下,整体的社会环境朝着更加理性、友善和人性化地对待病患的方向慢慢扭转。具体到个体身上,其躲避防疫措施的表现往往也有一个过程。在最开始被调查询问时下意识或者抱着侥幸心理的隐瞒行为,与到了后期染病风险已经显露之后仍然坚持隐瞒甚至抗拒隔离治疗的行为,在客观危害和主观动机上都存在差异。在刑事政策方向上,对待前者要采取比后者更加宽厚的处理。


第三,还有一些案件,行为的直接动机不是为了逃避标签和歧视而隐瞒的问题,而是行为人无视地方政府发布的防疫措施和要求,按照自己惯常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行事,结果引致病毒传播或传播危险。这种情形,与一般的过失犯罪相比并无特殊之处,在刑事政策上不必从宽也不必从严,按照正常过失犯的处理尺度来把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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